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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犯罪鉴定研讨会 会议纪要

时间:2017-08-28

时间:2014.12.31 14:30-18:00

地点:罗曼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张立实教授

参会人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急与监督技术部计融,四川省科协黄竟跃、唐礼华、林鸿燕,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钟新秋、余明远,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李云,四川省疾控中心毛素玲、兰真,四川省司法厅刘沛奎,成都市公安局陈嵩嵩,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宏坤、龚一鹤,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万渝平,成都市疾控中心梁娴、李明川、刘竹、李晓辉、王瑶。

具体讨论内容:

张立实: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及社会的高度关注下,开展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犯罪鉴定工作意义重大。尤其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两高解释出台以后,国家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带来的食品安全犯罪鉴定工作迫切需要解决,且专业性很强。成都市CDC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请成都市CDC介绍一下工作情况。

王瑶:成都市疾控中心近几年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鉴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数据,但也存在相当的问题和困惑亟待解决。为此,成都市疾控中心积极思索科学的解决思路,本次积极参与到四川省科协资助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鉴定研讨”,也希望在座的各位专家能帮我们出谋划策,解决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为了更高效的开展本次研讨,我们梳理了5方面议题以备参考(详见会议资料)。

张立实:成都市疾控中心结合自己的日常工作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也梳理出了一些问题以供探讨。大家可以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积极发言,也可以就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我们最终会把各位专家的意见整理汇总为会议纪要。

毛素玲:做这样一个研究是一件挺有意义的事情,但同时也是一件挺难的事情。对于成都市疾控中心梳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鉴定目录中内容建议进行大致分类:一是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用的归入一类,直接明确出来。二是涉及到微生物这个版块的内容建议增加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的危害认定。在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危害认定中考虑到金葡的危害主要是金葡肠毒素的危害,建议增加对毒素定量检测,可能更好直接进行认定。

张立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鉴定中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用、非法添加的物质不需要进行鉴定。

计融:开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鉴定不管是从两高解释来看,还是从技术力量来看,卫生系统都很难置身事外,必须要去做。食品安全犯罪的两高解释出台很快,目的是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但目前运行以来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比较模糊的地方,因此成都市疾控中心这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议:1)我们的目标是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同时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目前我国既有《食品安全法》、又有《刑法》,不能所有的食品安全违法就全部简单的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两条进行处罚,还是需要为《食品安全法》留有一定空间。2)行为禁止的不需要进行专家鉴定,不谈后果,直接按法律进行判定。3)如何界定“严重超标”的问题,这个在两高解释中较为模糊。按照食品的不同特性,不同的食品安全系数不同,有的空间很小,有的空间很大,因此不能按照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3倍即算严重超标,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的食品、具体的污染物质进行讨论和推算。4)我国的食源性疾病的界定与世界卫生组织有不一致,本身在界定上也缺乏规范,需要顶层进行设计。5)如何界定“严重食物中毒”的问题,已经造成人的损伤、留下后遗症等明确伤害的情况下认定为严重食物中毒,一般的拉稀个人意见不算。6)对于食源性致病菌检出的食品安全犯罪鉴定建议对直接入口和间接入口区别对待,因为食物的加热处理玩玩能很有效的杀灭食源性致病菌。对于金葡最好对金葡肠毒素进行认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作为卫生指示菌,超标后不能定罪。

毛素玲:“严重食物中毒”的认定,不能简单的以“十人”、“三十人”进行判定,可否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中对不同事故级别的认定内容来进行分级,做到有规可依。

计融:目前我国的检验主要是准入性检测,而不是倒推性检测,非常少的检测指标如河豚毒素可能做到倒推,因此食品安全犯罪鉴定不能完全依靠检验,还需要现场监督和查获。

李云:我也曾参加过其他地方组织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鉴定的专家研讨会,对于“严重超标”、“严重食物中毒”的认定的确非常困难和复杂,需要针对每一个案例具体进行讨论。

刘沛奎:以前我们的工作与食品安全鉴定关系不大,但近年来涉及的越来越多。四川省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鉴定的检测机构在2013年建议9家机构进行申请,但最后只有两家机构申请并获批准,其中1家还是民营检测机构,但目前该民营检测机构运转非常困难,投入600多万元,2014年全年仅承接开展了22件相关检测工作。而且目前审批的也是检测机构资质,他们仅能针对具体项目进行检测,但对于是否严重超标、是否有害尚无法鉴定,也没有相应的程序和机构开展。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申请并开展了司法部的一个课题《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和政策研究》。目前研究成果已基本完成,针对食品司法鉴定程序初步形成了五个指南:食品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指南、食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办法、食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指南、食品司法鉴定实验室技术能力分类和食品司法鉴定外部专家聘任和使用要求,目前也已报四川省质检,希望形成食品司法鉴定程序的地方标准。

同时,我们也聘请了农业等专家探索能否根据食品的危害进行分类,分为一类指标、二类指标和三类指标。

兰真:目前省疾控及其他地市疾控中心也经常被要求出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鉴定工作,但目前很多物质无法做出是否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确切结果。

龚一鹤:执法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如果没有具体的一些限制或超标多少倍算严重超标,监管以来非常困难,因此现场监管工作需要明确的专家鉴定意见。

刘沛奎:对于你们说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危害食品已经被封存,而即使销售的危害食品导致的危险也因为食品的特性、加工、食用方式以及个体身体状况差异等复杂因素可能带来不同的结果,很难对未发生的最终结果是否严重危害进行判定,这类属于危险犯未遂的范畴。这类认定应该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各方证件进行判断,专家鉴定主要是针对是否严重超标、是否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认定。

毛素玲: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鉴定应建立在循证医学的基础上,大量回顾文献资料,做到有据可依。

刘沛奎:目前我们做的事情一是解决资质问题,确保鉴定的人有资质,做事情合法;二是程序问题,希望形成5个程序的地方标准。而当前的瓶颈则是具体标准的问题,如何让检验结果与司法危害之间进行衔接,能否找到如酒驾一样的一个具体值来明确是否严重超标。而专家鉴定也主要是针对是否严重超标进行认定,不需要对最终结果是否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进行认定。

余明远:目前需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衔接问题,一是行为禁止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一是需要鉴定的,可以开展定性或定量的认定。

陈嵩嵩:公安抓人只是一项强制措施,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制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在这个环节中需要收集很多证据。而目前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场是非常复杂的,如果只有简单的口供作为证据,力度是很小的,很容易翻供。比如我们曾办的病死猪肉、牛肉案,你在现场看到大量的犯罪事实,但如果没有是否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专家鉴定的话很难对其定罪,如果放任这种食品流入市场是非常不好的。因此这种排他性的鉴定标准非常重要。我们的原则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计融: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和鉴定上北京市的经验是前期的沟通和合作非常重要。监管及公安等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时前期积极与专家沟通可以更好开展工作。

梁娴:1、我们为什么要做?食品安全犯罪的确非常可恨,在当前的形势下应该严管食品安全,而在这个工作中公安、司法有开展专家鉴定的需求,我们就应该要做这样一个事情,要有担当、有理性还要讲科学。2、怎么做?我们要做到程序的合法、身份的合法,遵循专家的产生、程序的规范、文献的回顾等工作原则。

唐礼华:专业学会应发挥学会的作用,组建专家库,积极搭建平台给司法、公安提供技术支撑。

万渝平:食品安全犯罪一是主观证据的收集,二是危害程度的鉴定,三是可否针对每一个具体物质有地方立法。

张立实:今天讨论的这样一个事情非常有意义,我们可以分门别类,逐步推进,从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非法添加和食品添加剂滥用等问题入手,从能够解决和容易解决的物质入手。对于严令禁止的可以直接明确;对于有些能够明确定量的如亚硝酸盐,能否从省上或市上的层面逐个开展研究,形成专家共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